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不普通的普通法發展史

作者:孫偉鋒

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普通法也不例外。普通法之普通,不僅僅是普遍適用的普通,在當前語境下,更應當解釋為普通人之法,即市民法。市場和權力是相對立的概念,市場越大,權力越小,所以市場化充分的國家基本上都是憲政(狹義的憲政即“限政”)國家。從這個意義上說,腓特烈·坎平的《盎格魯–美利堅法律史》既是普通法的發達史,更是一部從貴族到市民,一部從身份向契約嬗變的艱難歷程。


肇始於諾曼征服的普通法體係自誕生以來就表現出對傳統的尊重,諾曼征服者能在製度層面有所建樹,源於征服者的自知者明——他們深知自己雖然在管理上略勝英格蘭臣民一籌,但在法律上並不能望其項背,所以蕭規曹隨是最佳選擇。估計征服者威廉也學過博弈論,所以他採取了最經濟也最高效的法律繼承手段——他頒布的第一批法案中就有一條承諾繼續執行懺悔國王愛德華時期的法律。


時至今日,英美法在製度建構上還是能看到對傳統的尊重,尤以英國為甚。儘管這種尊重在成文法國家看來顯得那麼冬烘,那麼不合時宜,那麼格格不入,但英國人還是在繁縟的法庭儀式上將傳統玩得那麼雅緻又那麼從容不迫,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法院神聖化和法官神秘化大抵濫觴於此,法律人佩戴假髮就是典型。


十七世紀六十年代,附庸風雅的英王查理二世引進了法國潮男路易十三佩戴假髮的時尚。上有所好,下必甚也,該時尚同樣也在英聯邦法律人中蔚為成風。當年理解為時尚的假髮在今天看來已成迂腐落伍的代名詞,其荒誕程度不啻今天的中國法官恢復包公式的斷獄——蟒袍玉帶、擊鼓鳴冤。但是英美法滲透骨髓的儀式感警告了(或者說心理暗示)那些想“與時俱進”的法律人同行:律師出庭時,戴上用馬毛編織而成的厚厚的假髮,象徵法律的尊嚴,還有掩飾律師個人身份的作用,可以使法官不會因律師的年齡、性別和外表而左右裁判;此外,這有別於正常人的假髮也強調了律師並不是以個人身份出庭,他們將在訴訟中堅守客觀公正。這就很容易理解為什麼即使在二十一世紀高度全球化的今天,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人共同體還在因循守舊和墨守陳規了:2003年,英國進行了一次是否取消假髮的調查,發現有68%的公眾希望法官---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佩戴假髮,說明假髮在英國民眾代表司法正義的符號作用仍然很好很強大。某種程度上說,英美法通過繁縟陳舊的儀式設置讓法律人共同體更像神職人員,難怪即使是在美國這樣一個法律高度職業化、商業化和市場化的國家,聯邦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還不得不承認“律師職業是一種商人和神職人員所組成的微妙的混合體”。這不禁讓我想到《聖經·馬太福音》裡的那句老話:“你們要走窄門,因為引到滅亡,那門是寬的,路是大的,去的人也多。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小的,找著的人也少。”對於法治發展中國家,不啻當頭喝棒。


我們不妨再以律師為例,即使是法學教育高度市場化(或者說職業化)的今天,英國的出庭律師首先保證被四大律師會館錄取,還需在為期8個學期的時間內在會館會餐至少32次,這種看似刻板僵化的規定卻能充分保障法律人的專業化,更從側面揭示了英國對法律人近乎神聖的職業定位。欲速則不達,最呆板保守的辦法往往是最有效的辦法,檢驗源遠流長的英國憲政就能一葉知秋:亞洲的新加坡和香港繼承的都是英美法的衣缽,可謂華人國家或地區的法治優等生,其政府的廉潔高效、法律的公正嚴明不遜於任何憲政國家。


同時,英美法係將“遵循先例”奉為圭皋。判例之所以被視為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不僅僅有對傳統的尊重,更體現了對民意的尊重,本質上是一種滲入血液的契約精神。


政治的市民化(或平民化)可視為憲政之基。諾曼征服後從“大庫利亞”(MagnaCuria)發展為英格蘭的貴族院(HouseofLords)和平民院(HouseofCommons),分權制衡初露端倪,從此政治就不是國王和親貴的零和遊戲了。這一制度創新後來為美國所借鑒並發展為上議院和下議院,影響深遠,既確保了市民的參政議政權,又不至於淪為多數人的暴政,我國1949年建國後也曾有借鑒兩院制的製度構想,終因國情而擱淺。


如果說實體架構是憲政國家硬件的話,那麼程序上的市民參與就是憲政建設的軟件,更是判斷良法或惡法的試金石,因此腓特烈在書中對陪審團制度潑墨量多。


儘管陪審團最初是用於諾曼入侵者“末日審判”,完善其賦稅登記,但最終卻發揚光大用於審判中的事實部分,這一創舉客觀上終結了神明裁判的濫用,也制約了法官的權力濫用,實可謂“禮失求諸於野”。


牆內開花牆外香,源自英國的陪審制卻在美利堅如火如荼。相對於英國江河日下的貴族性,美利堅自建國前就已經深深地烙上了市民萬歲的烙印。與其說是製憲會議宣告了美國公民社會的誕生,不如說是五月花號公約奠定了美國市民社會的基礎。清教徒從登上五月花號時就已經達成共識——公正、平等和契約精神,正如《五月花號公約》所言:“我們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莊嚴的面貌出現,現約定將我們全體組成政治社會,以使我們能更好地生存下來並在我們之間創造良好的秩序。為了殖民地的公眾利益,我們將根據這項契約頒布我們應當忠實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並視需要而任命我們應當服從的行政官員。”文中“為了殖民地公眾利益”才組建政府並任命政府官員,可見美利堅屬於原生性憲政國家。因為沒有歷史的包袱,他可以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在平民社會和契約精神上走得比他的老師英國更自信、更從容,鮑狄埃的那首《國際歌》用在美利堅建國伊始更貼切——“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只有靠我們自己。”


這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書中“放棄陪審團在英國常見,但在美國並不常見”了,因為美利堅的先民的基因裡就已經蘊含對行政官員的懷疑,同時他們在《五月花號公約》裡展示的契約意識已經將政府放進了牢籠,那就是行政長官的任命必須是必要且充分的——“為了殖民地公眾利益”。


耐人尋味的是,即使是貴族出身的柯克爵士,也背叛了他的貴族利益集團。他判定的“博納姆醫生案”和“宣言案”兩則案例成為英國法治原則和法院至上原則確立了最堅定的先例,套用晚清譚嗣同的名言——“各國變法,無有不撼動利益集團者”,信夫!當然,柯克爵士比譚嗣同幸運,他那震爍古今的兩大判例非但沒引來殺身之禍,連軟禁都沒有,還最終步入了政界。前人種樹,後人乘涼——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承認了柯克的這一努力,法律上追認了司法獨立。


  以史為鑑,可知得失。柯克爵士得以全身而退並在政界東山再起,與其說是他那兩大判決的勝利,不如說是包容性憲政的勝出,這從《大憲章》以來一直如影隨形,更行更遠更生;而這種包容性憲政正是憲政後發國家或地區所匱乏的,陳水扁在零四年三一九槍擊案後勝出就是對國民黨暗殺政治(或者說是零和政治)的絕妙諷刺。


為法律著史的很多,能寫厚的很多,但譯著能在二十萬字左右的很少。儘管譯者屈文生的某些翻譯令我費解,例如“TheCommonLawinAction”譯者翻譯成了“傳統領域的普通法”,“contingentfee”譯成了“勝訴酬金”,但我認為前者譯成“實踐中的普通法”或者“操作中的普通法”,後者譯成“風險代理”更符合中國人的語言習慣,但這些都不影響本書的體例和結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書簡潔明快、篇幅適中,卻又能提綱挈領、深入淺出,對於英美法的研習者而言,既是入門的首選,也風格和體例可為後學者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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